2026年4月29日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、副局長陳時飛受賄案,對被告人陳時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;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,依法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2003年至2024年,被告人陳時飛利用擔任浙江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副局長,浙江省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副局長、局長,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辦理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43萬余元。
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時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據(jù)悉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。庭審中,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,被告人陳時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,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陳時飛進行了最后陳述,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。
(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李嘉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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